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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年03月12日 点击数: 1561 【字体:小 大】
用地优惠政策
1、集聚区内工业项目用地,符合国家和省集约用地标准,按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作为起始价挂牌。
2、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,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,土地使用年限为国家法定最高年限。
3、项目开工前,保证“九通一平”,即市政道路、雨水、污水、自来水、天然气、电力、电信、热力及有线电视畅通,土地平整。
财税扶持政策
1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,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,前三年全额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,后三年按50%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2、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,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,前五年全额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,后五年按50%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收费优惠
1、入驻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。
2、入驻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一切行政性收费。
其他优惠
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、国内外500强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和对县域经济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办法给予特别优惠。